关于印发《重庆医科大学“三特行动计划”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重医大文[2014 ]384号)
发布时间:2018-06-06 15:36   浏览次数:

重庆医科大学

“三特行动计划”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三特行动计划”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根据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高等学校“三特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和《“三特行动计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教高【20133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三特行动计划”专项资金主要来源包括:市级财政补助经费及学校配套经费。

第三条 “三特行动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实行“总体预算、分年实施,统一管理、单独核算,绩效考评、动态调整”原则。


第二章 经费支持

第四条 “三特行动计划”项目13年建设期内,市级财政补助经费标准为:特色专业100万元/个,特色学科专业群300万元/个。

第五条 学校对“三特行动计划”项目实行1:1经费配套。校本部各学院获批的项目由学校统一安排配套经费使用;各临床学院获批的项目由各附属医院提供配套经费,并转入学校财务处统一管理。


第三章 经费使用

第六条 “三特行动计划”项目所属学院须根据申报书编制建设期内项目总体经费预算和具有可操作性的年度资金使用计划,纳入学校年度预算统筹实施。未编制资金使用计划不得使用专项经费。

经费使用预算按照市级财政补助经费、学校配套经费分项编制;支出范围按照专业规划、师资队伍、教学条件、课程体系、人才培养、教育教学改革、产学研合作、学生实践教育及专业文化等进行编制,支出预算不得包含基本建设内容。

第七条 市级财政补助经费应主要安排用于课程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设备购置维护和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支出预算重在内涵建设、质量提升。原则上课程建设、师资队伍建设、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等“软实力”打造经费预算不低于总经费预算的2/3。设备购置维护经费预算主要由学校配套经费统一安排,若需由市级财政补助经费支出,则不得高于市级财政补助经费总金额的1/3

第八条 “三特行动计划”专项资金总体经费预算和年度资金使用计划预算由项目所在学院制定后,报学校教务处审核并经校领导批准后执行。项目经费预算一经确定,须严格执行,一般不作调整。确有必要调整时,由学院提交调整申请,经教务处审核并报校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九条 学校财务处对“三特行动计划”资金设立专项账户,按照相关审批规定由教务处和分管校领导对经费使用统一审批,学校财务处对经费收支情况实行专账明细核算。

第十条 经费报销使用的发票单位名称必须注明“重庆医科大学”。各学院在经费下达之前的开支不得用于冲抵“三特行动计划”专项经费。

第十一条 “三特行动计划”专项资金支出预算中涉及的设备采购项目,由学校设备处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组织实施。“三特行动计划”专项资金形成的资产均属学校国有资产,纳入学校资产统一管理。


第四章 经费监督及绩效评价

第十二条 “三特行动计划”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规定,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十三条 “三特行动计划”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各种罚款、还贷、捐赠赞助、对外投资、校舍建设和修缮,以及与“三特行动计划”项目无关的其他支出。

第十四条“三特行动计划”项目所属院系要切实加强对经费的管理,确保项目经费按照建设规划和经费预算合理使用。

第十五条 学校对“三特行动计划”专项资金使用实施年度检查、中期检查和绩效评价制度,采取目标管理与过程监控相结合。

年度检查以项目所属院系自查为主,当年1210日前分别向学校教务处、财务处提交进展报告。进展报告内容应包含预算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效益情况、资金管理情况、存在的问题及建议等内容。教务处、研究生院、财务处、审计处组织专家对“三特行动计划”项目进行中期检查,对建设期满的“三特行动计划”项目进行绩效评价,中期检查合格的继续给予支持,不合格的应及时整改或由学校统筹支持资金使用好的单位。相关工作将纳入院系工作绩效考核内容并与工作经费划拨额度挂钩。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