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院系部处、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我校教育教学建设和研究项目配套经费使用效益,保障学术行为规范,提升我校教育教学研究水平,经学校研究特制定《重庆医科大学教育教学建设和研究项目配套经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医科大学教育教学建设和研究项目
配套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我校教育教学建设和研究项目配套经费使用效益,完善管理办法,保障学术行为规范、可靠及经费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相关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育教学建设项目是指市级及以上涉及本科及研究生课程建设、教学团队建设、特色专业建设、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等项目;教育教学研究项目是指市级及以上本科及研究生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
第三条学校对纵向教育教学建设项目和教育教学研究项目实行经费配套。分项目运行配套和项目产出配套两个阶段。
第四条项目负责人要强化责任意识,严格遵守项目和经费管理的各项规定,自觉接受有关方面的监督。
第二章 项目运行配套
第五条学校只对教育部、国家一级学会和市教委立项的教学建设项目以及我校教职员工作为项目负责人并依托重庆医科大学获准立项的纵向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实行配套。项目负责人及依托单位均属重庆医科大学。
第六条项目的配套经费标准按照教育部、市教委相关文件规定执行。校本部院系获得的项目由学校统一配套,各临床学院获得的项目由各附属医院按照同样的标准进行配套,配套经费需划入重庆医科大学财务处统一建账管理使用。未按学校规定及时转入配套经费的项目,经费不得使用。
第七条我校作为参加单位,与外单位联合申请的纵向项目,按实际分配金额实行相应配套。配套金额以实际落地我校的经费额度作为配套计算基数,从我校分拨、转拨到其他子项目单位以及合作单位的经费不予配套,由子项目单位或合作单位配套。
第八条校企、校校联合申报的项目,无法提供合作方有效配套证明的项目,不予配套。
第九条非政府间国际合作与交流项目、横向课题不予配套。校内课题不予配套。非竞争性项目,申报前未经学校教务处或研究生院审核批准的项目不予配套。
第三章 项目产出配套
第十条 项目产出配套是指教育教学建设项目和研究项目产生的论文、著作、教材、成果、专利等。项目产出配套参照《重庆医科大学科学技术与教育教学研究奖励办法(试行)》(重医大文【2012】172号)执行,项目产出配套均属特别配套范畴。
第四章 配套经费的拨付
第十一条配套经费总额纳入学校年度预算,由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需求和相关文件规定拟定配套经费预算,经教务处(研究生院)审核后,报学校批准后立项执行。
第十二条配套经费申请。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需求,通过所在单位集中向教务处(研究生院)提出书面预算申请,教务处(研究生院)会同财务处、审计处共同做出财务评估与技术评估,审核配套经费资助额度。
第十三条 学校根据教育教学建设和研究项目建设进度,对每个项目的项目运行配套经费分两次下拨。
(一)首次下达
以项目中期检查为时间节点。项目中期检查合格,则下达建设项目50%、研究项目70%的总配套经费,供项目继续进行;若中期检查未通过,则限期整改,待再次检查通过后下达。
(二)第二次下达
以项目结题验收为节点。项目通过结题验收,则下达剩余的配套经费;若未能达到验收标准,则停止下达剩余经费,同时停止首次下拨经费的使用,并予以通报批评。
第五章配套经费管理
第十四条 配套经费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和挪用。配套经费的使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项目配套经费使用年限为项目结题年度(或论文发表年度)延长2年(N+2年管理模式)。使用年限到期后剩余经费将无条件收回学校。
第十六条学校对项目配套经费实行预算、决算管理。配套经费到期后,项目组依据财务开支信息、预算编制情况等编制配套经费开支决算,财务处协同教务处(研究生院)组织审核、认定决算。
第十七条 除不可抗拒的原因外,项目未按合同要求或计划任务书完成,给委托方和学校造成重大损失,且未能取得上级主管部门或委托方书面谅解的,将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停止或追回配套经费。
第十八条 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且信用评价好的项目组,项目结余资金按规定在一定期限内由项目组统筹安排用于教育教学建设和研究活动的直接支出,并将预算及使用情况报教务处(研究生院)和财务处;未通过验收和整改后通过验收的项目,或信用评价差的项目组,结余资金收回学校。
第十九条 对项目中止、经费使用效益差,或违规违纪开支等情形,其剩余经费学校强制收回,违规违纪开支部分由项目负责人偿还。其违规违纪和学术不端行为处罚移交相关部门另行处理。
第六章配套经费使用范围
第二十条 教育教学建设和研究项目配套经费是为了弥补下拨经费的不足,激励教育教学改革和教育教学质量提升。配套运行经费支出范围主要包括:
(一)差旅费
指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开展教学实验、课程考察、学科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按照学校差旅费报销相关规定执行。
(二)会议费
指在项目建设过程中举办的与项目相关的会议费用,包括会务费、住宿费、餐费、场地租金等相关支出。会议费支出手续要完备,要有预算单、会议通知、参会人员签到表等。
(三)出版论文/著作/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
指在项目建设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报销出版费(不含版面费)应附出版合同。专用软件购买费、印刷费、打印、复印、彩扩、照相、制版等费用,金额超过10000元,报销时应附合同,合同由教务处(研究生院)负责审查后按照学校合同管理流程办理。
(四)图书、耗材购置费
指为项目建设所需必要的图书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研制课程CAI软件费、试题库建设费、制作录像费等,以及为项目建设需要的办公耗材等费用。
(五)师资培训费
指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教师为提升教学、科研能力(研究生项目),接受专业培训支出的相关费用。
(六)网络教学资源建设费
网络教学资源建设费是指在课程类项目建设完成后,该门课程将专门设立网络教学平台提供课程共享资源时产生的网站建设、网络维护和管理等费用。
(七)专业技能训练场地建设费
专业技能训练场地建设费是指在课程类项目建设过程中,课程需要专门的技能训练场地用以临床技能授课所产生的场地建设、设施配备、场地管理和维护等费用。
(八)设备购置费
教学建设项目专项资金中涉及的设备采购项目,由学校设备处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组织实施。专项资金形成的资产均属学校国有资产,纳入学校资产统一管理。
以上(五)至(八)仅适用于教育教学建设项目。
第二十一条项目产出配套经费,按《重庆医科大学科学技术与教育教学研究奖励办法(试行)》(重医大文【2012】172号)相关规定支出相应经费。
第二十二条 教育教学建设和改革项目经费使用行为规范。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成员要依法依规使用项目资金,不得擅自调整外拨资金,不得利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不得通过编造虚假合同、虚构人员名单等方式虚报冒领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不得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以表代账应付财务审计和检查。
第二十三条 教育教学建设和改革项目资金结算方式。承担项目所发生的会议费、差旅费、图书和耗材购置费等符合公务卡结算目录规定的开支,应按规定实行“公务卡”结算。对网络教学资源建设费、专业技能训练场地建设费、大宗教学设备购置费等支出,应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做好痕迹管理。
第二十四条教育教学建设和改革项目配套经费报销应加强院系领导审批管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教育教学建设和研究活动过程中的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管理费等均不在配套经费的使用范围内。
第二十六条 项目负责人在项目执行过程中,要保持科学的态度,严谨的作风,高水平、高质量、科学规范地完成任务。
第二十七条各二级单位要针对不同项目管理特点,在学校教务处(研究生院)、财务处指导下,组织开展巡视检查或抽查,对项目实施不力的要加强督导,对存在违规行为的要责成项目组限期整改,对问题严重的要暂停项目并实施整顿。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与以前相关办法抵触之处,以本办法为准,若与国家出台的相关政策法规相抵触,以国家相关政策法规为准。本办法及其未尽事宜由教务处(研究生院)、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适用于2014年及以后年度立项项目。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文件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