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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医大〔2014〕36号 关于印发《重庆医科大学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院、系、部、处:

为加强学校教育教学研究,推动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学科专业建设,提升人才培养质量和办学水平,学校制定了《重庆医科大学教育教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重庆医科大学教育教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


重庆医科大学

                                 2014325


重庆医科大学教育教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鼓励和支持我校教师和教育工作者,紧跟高等医学教育的前沿和热点,紧密结合学校办学实践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开展研究和实践探索,引领学校的教育教学改革,切实促进办学水平和管理服务能力提升,学校设立“重庆医科大学教育教学研究项目”(以下简称校级教研项目),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级教研项目的申报、立项和管理适用于本办法。校级以上的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教育研究项目、教育规划课题(以下统称教研项目)的申报和管理,按上级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教育研究与发展规划处、教务处、研究生院共同负责各级各类教研项目的组织管理,财务处负责监督项目经费的使用,项目所在单位负责项目的日常管理。

第二章 申报与立项

第四条校级教研项目立项工作每年进行一次。立项程序为:学校发布立项指南、院系部门推荐申报、学校组织专家评审、公布立项项目名单、签订项目任务书。

第五条 学校教育研究与发展规划处、教务处、研究生院,根据学校改革发展和教育教学工作需要,在广泛调研、征求意见或专家咨询的基础上,共同编制立项指南,明确研究重点方向和资助的范围。

第六条按照“突出应用,加强整合,力求创新”的原则,遴选一批高质量的教育教学研究项目,开展深入研究和实践,力求有所创新和突破。

(一)突出应用。鼓励立足于学校办学定位、办学目标和发展规划,围绕医学教育前沿、热点问题和学校改革发展重点、难点问题开展研究,突出研究目标和成果的应用价值、实践意义和可操作性。

(二)加强整合。鼓励院系有组织地协调整合研究团队、项目和教育教学资源,开展合作研究和实践,鼓励跨院系、跨专业协同与合作研究,提升研究项目的质量和水平。

(三)力求创新。鼓励在已有研究与实践的基础上,从理论探讨、研究方法、实践应用、成果推广等不同层面积极探索,力求在理念、方案、模式、管理体制、运行机制等方面有所创新。

第七条 申报校级教研项目除应遵循上述原则,还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项目选题围绕立项指南,前期论证充分、目标明确、重点突出,研究计划可行,且已具备按计划开展研究的基本条件。项目所在院系部门能提供实在的支持和条件保障;

(二)项目负责人一般应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中级职称申报人在研项目不超过一项,高级职称申报人在研项目不超过两项。

(三)项目主持人应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在项目中担任实质性研究工作。研究团队成员结构合理,分工明确,切实发挥作用,确保项目研究顺利完成。

第八条 校级教研项目按选题价值、项目质量和受益面分为重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两类。必要时学校可以依据教育教学改革工作重点设立委托项目。立项数量根据当年申报总量和项目质量确定。

第九条已获得校级以上各类教研项目立项支持的项目,已获得校级及以上成果奖励且无新研究内容、无可预期的重要突破的项目,不得再申报校级教研项目。

第十条校级教研项目的立项评审工作由教育研究与发展规划、教务处、研究生院共同组织专家进行。评审通过的立项项目,经学校批准和公示后正式公布,并与项目负责人签订项目任务书,明确研究目标、内容和进度。

第十一条 校级教研项目研究周期一般为1-2年。项目负责人有在研教研项目超期仍未结题的,不得新申报校级教研项目。

第十二条校级以上的教研项目推荐申报工作,按对口原则由教务处、研究生院、教育研究与发展规划处组织实施,已获得立项的校级教研项目优先推荐。

各部门推荐申报的项目及获准立项的项目资料同时报教育研究与发展规划处留档。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十三条校级教研项目管理由教务处、研究生院分工负责,指导、督促相关项目的实施。项目管理工作包括开题检查、日常管理、经费管理、中期检查和结题验收等。

第十四条各院系部门应将教育教学建设和改革探索纳入本单位的发展规划,有组织有计划的开展研究和实践;应将立项项目列入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进行监督和管理,为项目的研究、改革实践提供必要条件,并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各种问题。

第十五条项目负责人负责按照确定的研究计划组织项目研究的具体实施,协调团队成员的工作任务和进度,并按要求向学校提交开题报告、中期检查报告和结题报告。

第十六条项目实施期间,如有项目负责人及项目名称变更、项目研究内容重大调整,或项目完成时间延期等情况,须由项目所在单位报学校批准。

  第十七条教研项目须接受中期检查。中期检查时,项目负责人应按照要求填写《重庆医科大学教育教学研究项目中期进展情况报告》(包含研究计划执行情况和后期工作安排),附上同期取得的研究成果(论文、研究报告、著作等)。

第十八条项目研究各项计划任务完成后,项目负责人要认真做好项目研究工作总结,并按照要求提交《重庆医科大学教育教学研究项目结题报告》及反映项目实施及其效果的各类附件材料。

第十九条《重庆医科大学教育教学研究项目结题报告》(应不少于5000字)主要内容包括:

1.项目研究计划执行情况(包括经费使用情况);

2.项目研究所采取的主要改革措施及实施情况;

3.理论水平、实践效果情况;

4.项目的主要特色及创新点;

5.存在的问题及今后的工作思路。

第二十条校级教研项目结题验收工作由相应职能部门组织专家完成。校级以上教研项目的中期检查和结题验收,根据项目立项单位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对按要求完成的项目及其成果将作为绩效考核、职称评定、岗位调整的重要依据。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将扣减院系和相关项目组成员的绩效考核分。

对研究成果突出的项目,将择优推荐申报校级及市级教学成果奖。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学校对批准立项的校级教研项目给予相应的经费资助。校级及校级以上的教育教学研究项目立项资助经费的使用,参照《重庆医科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校级以上教育教学研究项目的配套资助经费及其使用办法,根据重庆医科大学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项目经费由学校财务处统一建账管理,严禁单位和个人将项目经费转往校内外其它账户。项目经费使用须严格遵守国家和学校财务管理有关规定,应厉行节约,合理开支,切实保证经费用于研究项目的各项支出。

第二十五条 项目资助及配套经费的使用范围包括:

1.项目研究相关的打印、复印费,文献资料、教学软件、耗材等购置费;

2.项目研究所需召开的研讨会、论证会等会议费;

3.项目研究所需要的会议、调研的差旅费和交通费;

4.与项目研究相关的论文版面费、著作出版费;

5.其他符合学校及相关财务规定的费用;

6.项目管理费(按资助经费的10%提取,用于项目的结题验收、成果鉴定所需要的专家咨询费等开支)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教育研究与发展规划处、教务处、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经2014311日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重庆医科大学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重庆医科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4326日印发